转载:从“三吠原则”说开去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30 19:23:58


注:这是我这只井底之蛙用于给自己扫盲的小综述。所援引的文章比较少,文中观点可能比较片面、陈旧。

[引子]:

  美国的《妨碍公共利益法》中有一条三吠原则,其规定的大意是,在居民社区中养犬时,邻居对第一声和第二声狗吠声是可以忍耐的,但狗叫过第三声后,邻居的忍耐力就要耗尽。因此,主人务必要想办法不要让狗叫出第四声。如果狗的主人不能控制连续的狗吠,就要受到相应制裁。

  作为人类最早驯化的动物之一,狗已经与人类共处数千年。尽管已经被人为地从猎场转移到起居室,角色也从浴血的猎手变成消遣的玩物,但狗的DNA中携带着的那些亘古流传的野性,使它终归和饱食终日的“六畜弟兄”有些不同,难免有一刻按捺不住。所以,钢筋水泥森林中,家养的宠物狗伤人的恶性事故总是不绝于耳。

  这种“事故”在全世界各地都屡有发生,但对这种素有“不弃不离”之美名甚至还承担着“临终关怀”使命的动物,运用高压手段显然是很不“狗道”的,“狗权主义者”也经常为宠物的利益摇旗呐喊。于是,在受害者与“狗权分子”的博弈中,各国也都逐步摸索出一套完善的养狗规章来,让人和狗能够继续共创文明,和谐相处。 

[各国“治狗”良方]:

美国  3部“狗法”构成养狗法治体系

  截至06年底,美国有三部涉及狗的法律:《恶犬法》、《妨碍公共利益法》和《联邦动物保护法》。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全面的养狗法治体系,既赋予公民养狗的权利,也同时有力约束美国人的养狗行为,规定养狗不得影响他人生活,以此保护不养狗的人不受邻家“恶犬”干扰的权利。

  当然,法律也充分考虑到了“狗权”,专门规定狗狗走入每个家庭需要获得的基本待遇。例如,要想养一条狗,狗的主人必须先缴纳20美元到50美元的注册费,给狗建立正式“户口”;为了不让狗狗饿着,养狗人要去超市给狗买狗粮;为了不让狗狗闷着,需带狗出去散步;狗主人还必须时刻关心宠物的健康状况,要定期给狗打预防针,带狗参加保健活动等等。此外,为了防止宠物得病,与人交叉感染,美国宠物食品的生产要求甚至比人类的还高。

  值得一提的是,狗主人为养狗承担此类责任和义务还不算,有的法律的执行还需要人狗配合才能完成。比如,法规中有一条颇为有趣的“三吠”原则,按照这条规定,如果任何一家的狗在美国居民区内狂吠超过三声,就将被视为扰民。哪一天,如果谁家的宠物狗真的在小区里大声“三笑”,不一定能给自己带来什么美好姻缘,倒是会让狗的主人接到一张法庭的传票。

  为了防止宠物狗伤人,美国也有一套严格完善的规章制度,其中最重要的第一步就是“教育狗要从娃娃抓起”。在全美各地,正规的“狗俱乐部”随处可见,绝大多数狗一生下来就在这种俱乐部中接受“启蒙教育”,学习如何与人相处和并接受相关的技能训练。而想养狗的人也大都通过俱乐部这样的正规渠道获得宠物。正因为大部分狗都受过良好的训练,所以从一开始就尽量杜绝了狗猛然伤人的可能性。

  第二步则是“严防死守”。为了防止伤人事件发生,绝大多数美国城市都明确规定:除非在自家院子里,狗在任何其它地方出现都要系上皮带或链条,而且市区的公园等公共场所大都不准携狗入内。

  为防万一,所有宠物狗还要定期去兽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注射疫苗。美国有3种狂犬病疫苗获准上市,专家通常建议在一个防疫区内只使用一种疫苗对狂犬病进行防疫。据悉这些疫苗效果不错,同时不良反应都比较轻。自1979年以来,美国还没有出现过狂犬病防疫失败的案例。

  规定的最后一步就是刑罚并重了。美国许多州都通过了相关法律,严刑处罚咬人的恶狗,咬过人的狗难逃制裁。而如果一条狗被认定有危险倾向,主人却没有严加防范和处理,造成狗咬伤、咬死他人,狗主人就要承担“狗债人偿”的责任,可能要为狗入狱,同时还要缴纳巨额罚款。

 

德国 “一考察二领养三培训四交税”

  在德国养狗,通常都需要经过“一考察二领养三学习”这样一套基本程序。一般来说,打算养狗的人首先要经过有关管理部门考察,以被确定经济条件是否适合养狗,想养大型狗的话年龄还要达到一定条件;接着,要办理狗的领养手续;随后,主人和狗必须一起到专门的学校参加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学习。学习课程包括狗对主人的服从训练、狗与人和谐相处的伴侣训练、狗对红绿灯等各种日常标志的认知和服从训练等等。

  上述程序完成之后,还必须得到政府批准并缴纳一笔相当于“狗头税”的费用。除了警用、导盲犬等服务功能的狗,德国的养狗人都需要为狗交税。在柏林,养第一只狗每年交税为120欧元,第二只狗则要再交180欧元,并且不许再养更多的狗。

  交“狗头税”的同时,给狗投保也是一大必修课。毕竟狗养得多了,其中难免出一两个伤人的“败类”,可能对其他人、其他动物和别人的财产造成危害,所以德国很多州都规定,养狗人必须为狗上类似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保险,用于赔付因狗造成的损失。

  柏林市政府规定:养狗人要为狗上不低于100万欧元赔偿额的保险。除了可在自己的保险中为狗上附加险,很多保险公司也专门设狗损保险。通常,德国养狗人每年为狗缴75欧元至270欧元保险费,具有危险性的狗还要多付30%以上的保费。一旦所养的狗惹了麻烦,小到咬坏别人衣服,大到引发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他人伤亡,保险公司都会先行赔付。鉴于德国养狗人的责任越来越大,德国养狗人协会甚至建议养狗人为狗上更高的保险,赔偿额不低于500万欧元。

 

日本 完善“狗籍”制度确保狗有其主

  在日本人心目中,狗是忠诚的象征。近年来,日本养狗的人越来越多,而日本本来就是全球人口密度最大的地区之一,这种“狗满为患”的情形更加重了这一状态,也衍生出不少诸如伤人、扰民、影响卫生等问题,其中尤其让人头疼的是被“始乱终弃”的流浪狗问题。

  为保障狗与主人不分开,从根本上杜绝流浪狗,日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规章,保障实行宠物狗的“终生饲养”。如果养狗人被发现有不及时给狗喂食喂水等虐待或遗弃动物的行为,要处以最高50万日元罚款;如果养狗人故意杀害、杀伤宠物,更要被判处1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使日本人在决定养狗之前必须进行深思熟虑,也因此确保了每只狗都进入真正爱狗的家庭,以防悲剧发生。

  为确保狗有其主,日本的“狗籍”制度十分完善。在开始养狗的30天内,养狗人必须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详细申报养狗人的姓名、住址、所养狗的数量、种类和用途,还有狗舍的大小及位置等情况,并要附上狗舍的说明图。如果有哪一项有变动,包括狗死亡或丢失,狗主人的住所发生变更以及狗被转手等,也必须及时申报更正。管理部门有权对上述登记内容进行入户检查。如果发现养狗人有虚假申报或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况,或者拒绝接受检查,将处以最高20万日元的罚金。

  为了防止一些狗因病遭到遗弃,日本还规定家养宠物狗要接受定期检疫。每年4月,养狗家庭便会接到市政府寄来的狂犬病预防针通知明信片,明信片上会详细告诉人们一个月中打预防针的场所和时间。在打针的时候,没给狗登记户口的主人可在当天顺便办理登记手续。在打完预防针后,可在现场领到一个小银牌,上面注明宠物所在的地区和打针年度。每次带狗出门,主人要把宠物身份登记和狂犬病预防针注射证明这两块牌子都挂在狗狗的项圈上。流浪狗最大程度的减少,也是最大程度地减少狗伤人事件的发生,因为咬人的往往是那些饥饿的流浪狗。

 

[他山之石,能否攻玉?] 

  宠物伤人、流浪动物等现象同样也在我国屡见不鲜。而各种宠物扰民、宠物伤人甚至致人死亡的事件也经常被媒体报道。虽然针对上述情况,各地均有专职部门和人员管理,也出台各种各样的管理规定,但似乎局面总是一团混乱。有识之士大量介绍国外的相关管理经验,但是“他山之石,能否攻玉?”

  按照职责及权限分工,我国目前人的疫苗接种归属卫生部门,动物的免疫接种由农业部门所属的畜牧兽医站负责,动物的登记注册归城管或公安部门负责,狂犬疫苗的生产经营由药品监督部门管理,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宠物及其相关产品的销售。所以说,我国城市养狗的管理至少涉及了公安、工商、城管、农业、卫生等5个执法部门。对一些政府部门来说,他们感兴趣的“管理”就是“收费”,否则便难有积极性。若让注册登记部门一家拥有收费大权,其他家就不会有太多管理动力。但是,在具体管理的实施层面,由于一些行政职能部门争权、争利、推责任、避风险,从而出现了五顶大盖帽却管不好一条狗的局面。

  更有甚者,管理=公众服务的正确理念,不知从何时开始演变成为管理=收费。如果管理者的注意力指向于此,专项整治等一阵风立即就会刮起,滥作为也混杂其间,闹得鸡犬不宁。

  从本质上说,我们的差距其实在三处:一是缺乏公共服务的理念,二是缺乏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三是缺乏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美国的《妨碍公共利益法》中有一条三吠原则,试想,如果不从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工作态度上解决问题,三吠原则能在我国得到贯彻吗?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无疑是正确的,关键是攻玉必须是有计划的自觉行动。国内也有学者提出了在城市抬高养狗门槛、对养狗者实行严格的管理等建议,问题是,不具备养狗条件的人养了狗怎么办?养狗人与管理者打游击怎么办?管理者懈怠管理又该怎么办?当养狗的合法成本日渐高涨,而违法成本却在一阵风似的专项整治后被忽视,就算是把国外宠物饲养管理的经验强行移植过来,也会水土不服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要走出狗患监管困局,就应首先走出“收费型管理”或“禁止型管理”的误区。全国目前共有70多个城市制订了养狗管理办法,却狗患依然。近如广州早在1997年就颁行了《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万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这种试图通过高收费来达到限养目的的立法已被实践证明收效甚微。去年有抽样调查显示,广州约有10万只犬,截至去年底,只有842只依法注册。连广州市长张广宁也坦承这一立法“执行难”,并造成了管理失序。

  资料显示,美国共有6300万只犬,但“狗多”未“为患”,这与它严密的法律体系是分不开的。在中国民事司法领域,一方面是当事人权利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诉讼成本太高,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面临诸多实际难题,而民事赔偿多以“实际损失”为标准,缺乏惩罚性赔偿。因而,有限的几例司法赔偿还远不能阻却养犬人管好自己的狗。要走出立法不当、执法不为和司法不能的“社区养狗困局”,一味依赖立法已无出路,还得综合考量,三管齐下。

 参考:

 http://www.sznews.com/home/content/2006-11/06/content_513018.htm

 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4/30/content_13135500.htm

 http://news.sohu.com/20061110/n2462980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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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删除 shir   /   2008-05-02 21:27:19
很有思想,很有说服力,没有理由不支持~   
动物立法,迫在眉睫~  

坚决支持动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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